首 页
 
检务公开
在线服务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 中共中央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
·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新...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业务流程
控申科来信来访工作标准及流程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控申科来信来访工作标准及流程

 

一、工作标准

()受理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3、本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4、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5、接待来访工作

1)在接待来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来访人口述的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2)集体访,指不属同一家庭的5人以上,就同一事项或问题有组织地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的来访。对于集体访,要热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积极受理,查明事实,依法办理;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把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集体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集体上访。对重大集体上访,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

3)对人数较多的集体访,应当请来访人选派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做好代表的说服、教育和稳定工作。

4)接待集体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保持冷静态度,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避免使用过激言词,坚持正面教育疏导,弄清其上访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和所提出的要求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

5)对有越级上访趋势等重大集体上访,应在耐心疏导的同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加强人员调配和制定应急措施;

6)如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7)告急访,指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群殴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的来访。

8)对告急访,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及时接待,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相关责任领导、单位和部门,制作接待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责任领导审批。

9)对告急访者的过激行为、异常苗头要及时报告,慎重、果断处理。

10)耐心地做好转化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来访人做好法制教育。

11)必要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或商请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来访人的稳控工作,在最短时间内依法妥善处理告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

12)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层报科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①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13)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答复。

14)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信访人姓名;

③受理情况;

④年、月、日。

15)信访人咨询投诉途径的,接待人员可以予以口头告知。

16)对接访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征求信访人意见,并在笔录中注明。

17)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书;

②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③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18)信访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④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⑤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19)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20)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诉书;

②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身份证明。

21)信访人提出刑事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2)信访人提出刑事赔偿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赔偿申请书;

②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身份证明。

23)接听信访人信访电话,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电话记录,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录音;使用电话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的,每日按时接听,如实记录。

24)制作电话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来电单位名称或来电人姓名

②来电时间;

③问题性质;

④联系方式;

⑤记录人;

⑥来电内容摘要;

⑦其他需记明的情况。

25)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移交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处理。

 6、接收来信工作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的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移交的信访材料和电话记录。

2)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转发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每日按时查看、导出、打印。

(二)审查分流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后,应将信访事项逐件录入计算机中进行登记,按照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查。

1)办公室负责处理以下来信和来访:

①本地区的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的具体案件;

②本院聘请的特约检察员和特邀监督员提出或转递的控告、申诉案件。

2)政治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①反映本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②反映本院干警履历、年龄、工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③反映本院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3)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

②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4)公诉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②对同级公安机关所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③对同级公安机关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程序违法的。

5)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举报本管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

②涉及本院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正在审查、初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③上级人民检察机关交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6)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举报本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②涉及本院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审查、初查或侦查的 渎职侵权案件的;

③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案件。

7)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反映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②反映本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③反映本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④反映本辖区监狱机关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⑤举报本辖区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⑥控告本辖区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8)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不服本辖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②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申诉;

④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10)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①控告本院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②反映本院违法违纪的;

③本院检察干警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11)技术检察部门负责处理反映笔迹、痕迹、法医鉴定、视听资料等技术方面的来信来访。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对检察工作中具体使用法律提出质疑、询问和建议的来信来访。

 2、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

 3、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应当清楚、完整、无误。

 4、信访事项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接收部门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5、对不属于本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将信访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办理。

 6、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事项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转送机关或单位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7、信访事项的分流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

 8、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未当场答复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信访人姓名;

3)受理分流情况;

4)年、月、日。

 9、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将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信访人姓名;

3)转送机关名称;

4)年、月、日。

 10、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11、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转办信访基本情况;

2)现办理部门;

3)办理情况;

4)年、月、日。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首办责任部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信访材料后,应在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而未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填发《催办函》,交承办部门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内仍未回复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层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1)填发《催办函》应当清楚、完整、无误。

2)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3)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②办理的过程;

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④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⑤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4)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①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②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③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召开听证,心理疏导、救济补偿等方法,将依法处理和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举报、申诉、赔偿信访事项,工作标准见《举报工作标准及流程》、《复查刑事申诉工作标准及流程》、《刑事赔偿工作标准及流程》。

6)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信访事项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上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②信访事项反映的主要问题;

③办理进展情况;

④延期办理理由;

⑤年、月、日。

7)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信访事项来源;

②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③办理的过程;

④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⑤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⑥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8)对于进京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决定责任人审批后,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办理结果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四)信访终结

经依法办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办部门可以提出终结意见,申报信访终结应当经本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申报时应当提交复查报告以及相关案卷材料,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复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基本情况;

 2、信访人主要诉求;

 3、原处理情况;

 4、拟终结事实和依据;

 5、年、月、日。

(五)信访责任追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层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4)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6)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3、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书面建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违纪人员情况;

2)违法违纪事实;

3)处理依据。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