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院三项举措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司法保护
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际情况,注重加强研究分析,探索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工作。
一、从制度上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机制
一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坚持“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选好配强未成年人检察干部,指定公诉科副科长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二是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全方位调查,形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材料,作为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从而准确地把握逮捕和起诉的必要性条件,同时使“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
二、从措施上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
一是增加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行更加详细的权利告知制度,重点向其阐释“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有效家庭监护条件、认罪态度好同样可能取保候审”等内容。通过细化告知内容,让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消除抵触和对抗情绪。二是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把批捕、起诉关,加大附条件不捕、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机制运用力度。对具备有效家庭监护条件,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具备诉讼保障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以来,共对12名外来未成年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从源头上加强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是加强与市关工委、教育局的协作配合。选派4名检察官兼任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自护教育等法律宣传,每人每年至少1次深入各中小学校开展预防犯罪讲座,在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的同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与团市委、学校、社区的协作配合。对不捕、不诉、取保候审且具备有效家庭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所在社区、学校及家庭联合开展帮教工作。针对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与团市委、社区联合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监护小组,目前已对4名失足未成年人行使了监护职责。